我拿起来一看,这是二本手写的笔记,准确说是二本日记。
一本封面写着章一天,另一本封面写着徐敬业。
“你喜欢调解案件就看徐敬业这本,你喜欢怪力乱神、风水这类的就看章一天这本,你先看着,还有很多呢!”
方芳说着又进去翻找了一阵,随后又抱着几本类似的笔记砸在了我面前。
程寻、潘振阳、潘志、玄明......
我看着散落一地类似的笔记,看着行为怪异的方芳,忍住好奇,不解问道:“方芳,你这是......”
“我不是方芳,你看看你把我想成什么了!我是你可以用冥币睡还是可以用金钱勾引的主播?”
方芳怒吼着打断了我的话,掩面哭泣起来。
“方芳,你,你是不是搞错了,我是徐敬业,我的职业是律师,睡你的是章一天,你说的这件事,当初章一天请我来就是为调解你们这个案件的,章一天说我的法律文书对阴阳界都有效。”
我不知道怎么事情都过去了这么久,方芳还会提起这个案件,我记得当时调解以后方芳不是恢复正常而且不记得这件事了吗?
“这有什么分别吗?”
方芳却越哭越大声。
我竟不知道该如何安慰她。
现在想想,我也觉得这个案件似乎是有些荒堂。
可是,和章一天一起办案的经历又告诉我,这本就是一个异案,事实上,我的调解也起到了作用,可我不明白方芳是如何了解了这个案件的祥细内容的。
正当我百思不解之时,我的视线扫到了散落一地的笔记。
“难道是章一天把我们一起调解的案件记成了日记,让方芳看到了?”
我恍然所悟。
我伸手拿起了写有章一天名字的笔记。
果然,一翻开笔记,第一个记录的就是冥币案这个案例。
我合上封面上写着章一天的笔记,又拿起封面上写着徐敬业封面的笔记,奇怪的是第一个记录的也是冥币案这个案例。
应该都是一样的吧!
我随意翻看了一下,就丢到了一边,如果记录的都是我曾调解过的案,没必要每本都去看。
“你都知道了?”
我准备和方芳好好谈谈,谈谈有些案件超出了人们正常的理解范围。
“方芳,章一天做这事,他有不得已的苦衷,你不知道,当时的情况......”
我准备好了措词,缓缓开口。
“徐敬业,你到底什么时候......”
“徐律师,你在我这儿呀!赶紧跟我走,小潘被刑拘了!”
方芳的话还没说完,章一天猛地推开房门撞了进来,一进来就给我带来了惊人的消息。
我看了看方芳,又看了看章一天,心下更疑惑了,章一天不是好好的吗,医院里昏迷的究竟是谁?
章一天见我站起来就是不动,连忙又催促道:“徐建师,你赶快想办法,小潘现在拘留所呢!”
“怎么回事?”
我压下心里的疑惑,解决小潘的事要紧。
“我们边走边说。”
章一天说着就拉着我下楼。
一路上,章一天给我讲了小潘被拘留一事。
章一天一开口就说小潘玩大了,把他妻子强奸了,所以被刑事拘留了。
我听了却忍不住笑了,这根本不可能嘛,他们是夫妻关系,小潘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主体。
“徐律师,我不是开玩笑,你先听我把案情讲完。”
章一天见我不信,也是急了,打断了我的笑声就说起了案情。
原来今天早上,小潘早早就出门去上班,妻子小燕正好呆在家里休息。
上午9时许,小燕正在洗菜,隐约听到细碎声响,一回头,突然看见一名陌生男子,头戴面具,手持水果刀对着她,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悄悄潜入家里的。
“不许动,不许喊,不然杀了你。”男子低声威胁道。
听罢,小燕吓得腿都软了,刚想喊救命,又不敢。
男子见状,一手持刀,一手搜身,将小燕身上仅有的35块钱抢走。
抢了钱,歹徒仍不罢手,他望了望一旁,拿起棉衣棉裤,将小燕双手反绑,使之无法动弹。见小燕失去反抗能力,歹徒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小燕呆在家里,久久没缓过来。所幸,歹徒并没有把小燕的手脚绑太死,一使劲,就挣脱了。小燕拿起手机,第一个电话打给小潘,可小潘一直没有接。
之后,小燕叫来朋友,早上11时许,在朋友陪伴下,小燕来到附近派出所报警。
施暴者落网,可小燕却傻眼了,竟然是小潘。
案发后,民警反复观看事发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事发时段,并无可疑人物进出。小燕描述说,歹徒戴了一张人皮面具,因为自己当时太害怕,只记得歹徒大概的身高和身材。
就在小燕到派出所不久,小潘也赶来了。
民警发现,小潘情绪出奇镇定,正常丈夫绝对不是这样,令人难以想象。
办案民警分析,小燕描述的身高身材,都和她丈夫差不多,但仔细想想,似乎又不可能。
夫妻之间,没必要这样大费周章。如果真是小潘干的,共同生活这么多年,小燕肯定能察觉出来。民警又问及小燕夫妻感情情况,小燕也说虽偶有争吵,但夫妻俩感情过得去。
但随着调查的深入,相关证据又一次次验证了民警的怀疑。
在对周边商店的走访调查中,警方了解到,案发前一个小时,一男子曾在一家超市买了把水果刀,又在一家成人用品店买了避孕套。男子的体型样貌,和小潘没差。
小潘被传唤至派出所,审讯下,小潘当即承认,当天对小燕施暴的就是他。
我听完章一天讲了案件经过,也是哭笑不得,这个小潘,这是为何呢?
具体的原因,看来只有问过小潘和她妻子才会明白,不过我告诉章一天,小潘的案子,基于合法婚烟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可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
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