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8日星期四雨夹雪
省高官会通过了《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这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式走到了前台。
这一条例的实施,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也是对国有企业管理机制的重要补充,标志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条例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审计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审查,确保其在管理国有资产和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资产不受侵害,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条例的适用范围广泛,覆盖了所有独立核算的省、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在其中占据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这表明,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有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条例中明确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必须接受依据本条例进行的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强调了审计的必要性和强制性,确保了领导干部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得到有效审查。这种审计不仅是对个人责任的审查,也是对整个企业管理和运营状况的一次全面体检。
审计机关作为条例实施的主体,承担着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重要职责。审计机关将对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和有效性。通过这样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体而言,《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中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率,也有助于构建清正廉洁、高效透明的国有企业管理体系,为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