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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畿丰台之地,公安分局接连破获多起电信诈骗之黑灰产团伙,共计擒获嫌疑人一十五名。京师青年报之记者,自警方处得知,此等团伙皆以购买金店之黄金制品为手段,转移电信诈骗之赃款。京师之地,近时亦有多处警署发布通告,言有人于市肆大肆购金,实乃电诈团伙之洗钱之举。

有男子,携巨资五十三万两,分赴丰台二金店,购得黄金千余克。然此男子非富甲一方之豪商,实为电诈团伙之马前卒,以购金为幌子,转移诈骗所得之资。芦警官言:“金条易藏易携,今之涉诈团伙多以此法洗赃。”此等团伙,为避官府之追缉,从不亲为购金之事,乃招募无知之人,携有赃款之银行卡与手机,至金店挥霍。购得黄金后,即交予上家,以换取佣金。侦办此案之警官,调阅百余监控,查阅数百小时之录像,追踪数十公里之影像,终得四名领队、一名购金人及十名“卡农”之身份。此“卡农”者,为图小利,按团伙之令,自外省来京,与领队接头后,潜伏于银行附近,待赃款入账,即行取现,成为电诈洗钱之重要一环。于三月之末,丰台刑侦支队率众警力,于京、冀、鲁、蒙、辽等地,一举擒获电诈黑灰产之组织者刘某、谢某,“卡农”赵某,“购金人”李某等十五人。

今年来,此等购金洗钱之事,亦见于全国多地。陕西延安之地,有团伙以购金为手段,转移赃款,涉案金额高达五千余万。又有浙江温州之地,一男子自称公司采购,于金店大肆购金,实则亦为电诈团伙之马前卒。已有人因参与购金洗钱之事,被官府判处刑罚。湖北襄阳之地,有张某者,为上家购金,涉诈资金四十余万,终被判刑两年四个月,罚金一万。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之官方微博亦发文警示,销售黄金之商户,当谨慎接收网络及大额订单,规范收款流程,勿因小利而成为诈骗团伙之洗钱工具。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等洗钱之举,实乃不义之财,终将被官府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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