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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之妇杨某,携子张某,居于曲靖。一日,杨某至贵州六盘水某村,遇幼女小张,年方十一。杨某心生邪念,欲娶此女为子妇,遂往访其父,述其意。父严词拒绝,然杨某不以为意。

及二月十四日,杨某唤其子张某至六盘水。乘小张独居无人之际,杨某私携之去,命其子张某携归云南。自此,小张被迫居于张某之家,已历四日。至案发之日,官府闻之,速捕杨某。二月二十日,杨某就擒;二十四日,张某亦经官府传讯至案,母子皆被拘。

六盘水水城区府于十二月十五日作一审之判,以拐骗儿童之罪,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张某有期徒刑七月。母子不服,皆上诉。然二审之际,杨某悔过,自愿撤其上诉。经查,母子拐骗未满十四岁之幼女,离其家室,事实确凿。张某又言小张年岁有误,然经查,小张生于二零一一年四月,案发时已满十一岁,未满十二岁,原审认定无误。

故六盘水中府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二审之裁,准杨某撤回上诉,驳张某之诉,维持原判。自此,母子受刑,小张终得归家,此事乃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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