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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有警讯二则,皆言于“二醉者扰女而殴其父”之事。昔时,公元二零二四年,四月之十四日,夜二十一刻,新郑之警接报曰:“龙湖镇文昌路与泰山路之交,有人斗打。”警速至以平其事。

经查,当晚,徐某辉、刘某刚等友聚饮,至醉,行于文昌、泰山二路之交,偶遇林某等。徐某辉醉后,对林某之女出言不逊,林某怒之,遂起肢体之争,双方皆受伤,送医而愈。于是,新郑之警以法处之,徐某辉得拘十三日,刘某刚得拘十一日,并罚金五百。然案件尚待深究。又闻,于四月之十四日,夜二十一刻,龙湖镇文昌、泰山二路之交,斗打之事起。经警之详查,知徐某辉酒后失德,挑事在先,涉嫌滋事之罪。今徐某辉已被新郑之警依法拘禁,案仍待深究。

此乃当时之事,酒能乱性,人当自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终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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