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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之地,灯火辉煌,夜市之喧嚣甚矣。其中,一地摊之主竟遭遇奇事,三人共食百八十九钱之美食,却仅付八十九钱,其由竟为摊主未予发票。

夜已深,此三人酒足饭饱,将驱车离去。摊主见状,急追而出,面露疑惑之色,问曰:“尔等共食百八十九钱,何以仅付八十九钱?”三人毫无愧色,对曰:“汝须为我等开发票。”言毕,油门一踩,扬长而去,摊主愣然立于原地。摊主叹曰:“吾乃小本经营,无营业执照,何有发票可开?”然,此情此景,摊主无奈,遂报警。警至,与逃单之客沟通,彼等仍固执己见,非要发票。警亦无奈,言此事只能循法律之道解决。

事一出,网友议论纷纷。有者曰:“贫则勿出食,既驾车而出,食而不付,实为丢人。”亦有者曰:“此三人本无意付款,明知地摊无发票可开,实乃欺人。”然,亦有异议者:“非视频拍摄者必有理。观视频,或为消费者实付百八十九钱,但觉被欺,故求发票。”吾谓此三人,岂以地摊主易欺乎?食而不付,且以发票为借口,其面皮何其厚也!摊主已言明,地摊何有发票可开?此等行径,岂非明欺乎?实为丢人至极。吾实觉此三人之行径不义。食而付款,乃天经地义,彼等逃避付款,既损摊主之利,又败社会之风。

此等无赖之行得应有之罚,亦警示他人勿效之。同时,吾亦欲鼓励勤劳诚恳之地摊主,彼等辛勤劳动,不应遭此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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