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氏女,名婉清,才貌双全,贤良淑德。一日,得书于某司,言其得财务主管之职,甚喜。然书中附加一求,须呈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之报告,乃知其意乃测孕也。婉清不疑有他,欣然应允,遂辞前职,将赴新司。
然婉清体有孕兆,乃于检测时知之,遂如实以告。孰料数日之后,司中忽有书来,言因规划有变,其职位已撤。婉清疑之,乃观他处,见该公司仍招此职,心甚不平。数度与之交涉,皆无果,遂失业。婉清愤然,遂以该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之权,恶意撤职为由,诉诸法堂,求偿三万余金。彼司则辩曰,入职之书乃借用他本,不知HCG乃测孕之用,更无就业歧视之意。言撤职者,实因公司发展需要,婉清之失,不应由司承担。
法官审理此案,以为劳动者之平等就业权,乃法所保护。彼司以孕检为入职之试,已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又于知婉清有孕后,恶意撤职,显有就业歧视之行,侵害婉清之平等就业权,当负缔约过失之责。于是,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彼司赔偿婉清损失三万余元。婉清得此胜诉,心中稍安,然职场之险,仍令人心惊。
职场之中,女性有孕者,往往遭遇降薪、辞退、影响试用期转正、升职加薪等事。有女子者,为保职位,乃隐其孕,此诚不得已之策也。然部分雇主,因法意之薄,时有损害女职工权益之事。依律法,女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者,享特别劳动保护,雇主不得无故解其劳动关系。然若女子严重违犯企业规章,雇主仍有解雇之权。是以,女子在职场,当自守规矩,以免授人以柄。
昔有张某,在咨询公司任职,月薪八千。其工作考核一直优良,后怀孕告知公司,公司以其需休息为由,调其岗位为文员,月薪降至五千。张某不从,公司乃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张某诉诸法堂,求偿及工资差额。法官审理此案,以为雇主不得因女子怀孕而降其薪、辞其职。张某并未因孕不胜任原职,其拒绝调岗非为严重违纪,故公司解雇之行为违法,当赔偿张某损失。
又有李某,在某公司任职,育有一女,每日有一小时哺乳假。某日,李某自公司返家哺乳,途中遇车祸受伤。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审理此案,以为李某在哺乳途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当属工伤。公司之诉,终被驳回。
是故,女子在职场,当知法守律,维护自身权益。雇主亦当守法行事,尊重女职工之权益。如此,则职场和谐,社会安宁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