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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田律(6条,452字)

1.雨為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䖵、羣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2.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3.入頃芻槀,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槀二石。芻自黃‖〈稣〉及藶束以上皆受之。入芻槀,相輸度,可殹(也)。

4.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5.禾、芻槀徹(撤)木、薦,……勿用,復以薦蓋。

6.百姓居田舍者毋敢盬(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第2章厩苑律(3条,406字)

1.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2.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3.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第3章仓律(26条,1620字)

1.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殹(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164(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㞘(蝝)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2.入禾稼、芻稾,輒為廥籍,上內史。●芻稾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3.禾、芻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殹(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4.□□□□□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5.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6.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

7.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穤(糯)秙(䊀)稻。別粲、穤(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8.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9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10.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11.〖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䊪(糲)米一石;䊪(糲)米一石為鑿(糳)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12.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DI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

13.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14.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15.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16.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17.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18.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19.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20.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21.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22.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23.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24.食‖(饿)囚,日少半升。

25.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敃(纹)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26.畜鶏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豬、鶏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第4章金布律(15条,1388字)

1.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2.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3.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4.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5.有買(賣)及買殹(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6.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7.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䋽以叚(假)之。

8.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9.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足)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足)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10.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11.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減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12.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鏟)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13.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14.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幪)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15.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卌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第5章(律4篇,计12条,618字)

(一)《关市律》(1条,33字)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二)《工律》(6条,403字)

1.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

2.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3.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叚(假)試即正。

4.邦中之䌛(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從興戍然。

5.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䰍(漆)書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6.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䰍久之。其或叚(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鏟)其久。官輒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毋擅叚(假)公器,者(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

(三)《均工》(2条,94字)

1.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2.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四)《工人程》(3条,88字)

1.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2.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3.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绣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第6章徭律(1条,472字)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繇(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䦼(决),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䌛(徭)。卒歲而或䦼(决)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盗䦼(决)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䌛(徭)為之。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䌛(徭)。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殹(也),必讞之。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為之,勿讞。縣為恒事及讞有為殹(也),吏程攻(功),贏員及減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為䌛(徭)徒計。

第7章司空(13条,1278字)

1.縣、都官用貞(楨)、栽為傰(棚)牏,及載縣(懸)鐘虞〈虡〉用(膈),皆不勝任而折;及大車轅不勝任,折轱(軸)上,皆為用而出之。

2.官府叚(假)公車牛者□□□叚(假)人所。或私用公車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轱(軸)‖(盭);及不芥(介)車,車蕃(藩)蓋強折列(裂),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3.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殹(也)。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無)金錢者乃月為言脂、膠,期‖(足)。為鐵攻(工),以攻公大車。

4.一脂、攻閒大車一輛(兩),用膠一兩、脂二錘。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為車不勞稱議脂之。

5.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菅者,以菅纏書;毋(無)菅者以蒲、藺以枲萷(‖)之。各以其‖〈穫〉時多積之。

6.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鬼薪白粲,羣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責(債)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所弗問而久毄(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作務及賈而負責(債)者,不得代。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責(債)者,或欲籍(藉)人與并居之,許之,毋除繇(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其官;官相紤(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7.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毄(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毄(繫)城旦舂,貣(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

8.毄(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

9.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10.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足),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11.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拘櫝欙杕之。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舂城旦出繇(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輮),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輒治(笞),吏主者負其半。

12.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

13.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或贖䙴(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第8章军爵律(2条,146字)

1.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䙴(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䙴(遷)者,鼠(予)賜。

2.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第9章(律6篇,计22条,900字)

(一)《置吏律》(3条,150字)

1.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2.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3.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二)《传食》(3条,157字)

1.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蔥。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

2.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槀各半石。●宦奄如不更。

3.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䊪(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

(三)《行书》(2条,103字)

1.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

2.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四)《內史杂》(11条,410字)

1.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2.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3.有事請殹(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

4.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5.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6.令‖(赦)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7.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8.侯(候)、司寇及羣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盗。

9.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足)。計其官,毋叚(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10.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11.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

(五)《尉杂》(2条,38字)

1.歲讎辟律於御史。

2.□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

(六)《属邦》(1条,42字)

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

第10章效(6条,613字)

1.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2.倉屚(漏)㱙(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

3.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4.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5.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6.禾、芻槀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盗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至計而上廥籍內史。入禾、發屚(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槀如禾。

第11章效律(23条,1201字)

1.為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直(值)之,以其賈(價)多者罪之,勿羸(纍)。

2.官嗇夫、冗吏皆共賞(償)不備之貨而入贏。

3.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

4.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

5.數而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6.縣料而不備者,欽書其縣料殹(也)之數。

7.縣料而不備其見(現)數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賈(價),其貲、誶如數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

8.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縣令免,新嗇夫自效殹(也),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

9.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10.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11.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

12.官府臧(藏)皮革,數穆風之。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

13.器職(識)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

14.馬牛誤職(識)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

15.殳、戟、弩,䰍(漆)‖(彤)相易殹(也),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識)耳不當之律論之。

16.工稟䰍(漆)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減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䰍(漆)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

17.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

18.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

19.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20.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21.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22.計校相繆(謬)殹(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

23.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殹(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殹(也),減罪一等。

第12章秦律杂抄(27条,1679字)

1.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有興,除守嗇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繇(徭)戍。

2.●故大夫斬首者,䙴(遷)。●分甲以為二甲蒐者,耐。●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輕車、䞣、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

3.●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

4.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

5.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

6.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

7.戰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

8.寇降,以為隸臣。

9.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

10.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11.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

12.䰍(漆)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䰍(漆)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

13.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殿而不負費,勿貲。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

14.工擇榦,榦可用而久以為不可用,貲二甲。●工久榦曰不可用,負久者,久者謁用之,而貲工曰不可者二甲。

15.●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

16.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䙴(遷)。

17.匿敖童,及占瘅(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叚(遷)之。

18.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19.●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

20.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夬(决)革,二甲。

21.●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求盗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

22.●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23.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

24.●射虎車二乘為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貲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貲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貲一甲。●豹旞(遂),不得,貲一盾。

25.傷乘輿馬,夬(决)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課駃騠,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貲一盾。●志馬舍乘車馬後,毋(勿)敢炊飭,犯令,貲一盾。已馳馬不去車,貲一盾。

26.膚吏乘馬篤、‖(胔),及不會膚期,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

27.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第13章法律答问(194条,8665字)

1.「害盗別徼而盗,駕(加)罪之。」可(何)謂「駕(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盗過六百六十錢,黥㓷(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䙴(遷)之。求盗比此。

2.求盗盗,當刑為城旦,問罪當駕(加)如害盗不當?當。

3.甲謀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贖黥。

4.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盗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殹(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

5.甲盗牛,盗牛時高六尺,毄(繫)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可(何)論?當完城旦。

6.或盗采人桑葉,臧(赃)不盈一錢,可(何)論?貲繇(徭)三旬。

7.司寇盗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

8.甲盗,臧(赃)直(值)千錢,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赃)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9.甲盗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殹(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10.甲盗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論可(何)殹(也)?毋論。

11.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毚(才)到,乙亦往盗丙,與甲言,即各盗,其臧(赃)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謀,當并臧(赃)以論;不謀,各坐臧(赃)。

12.工盗以出,臧(赃)不盈一錢,其曹人當治(笞)不當?不當治(笞)。

13.夫盗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盗;不智(知),為收。

14.夫盗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殹(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盗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為盗;弗智(知),為守臧(赃)。

15.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16.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17.「父盗子,不為盗。」●今叚(假)父盗(假)子,可(何)論當為盗。

18.「盗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

19.「盗盗人,買(賣)所盗,以買它物,皆畀其主。」今盗盗甲衣,買(賣),以買布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畀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

20.「公祠未闋,盗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今或益〈盗〉一腎,益〈盗〉一腎臧〈赃〉不盈一錢,可(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支(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臧(赃)不盈一錢,盗之當耐。或直(值)廿錢,而柀盗之,不盡一具,及盗不直(置)者,以律論。

21.士五(伍)甲盗一羊,羊頸有索,索直(值)一錢,問可(何)論?甲意所盗羊殹(也),而索繫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

22.「抉籥(鑰),贖黥。」可(何)謂「抉籥(鑰)」?抉籥(鑰)者已抉啟之乃為抉,且未啟亦為抉?抉之弗能啟即去,一日而得,論皆可(何)殹(也)?抉之且欲有盗,弗能啟即去,若未啟而得,當贖黥。抉之非欲盗殹(也),已啟乃為抉,未啟當貲二甲。

23.「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盗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

24.士五(伍)甲盗,以得時直(值)臧(赃),臧(赃)直(值)過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獄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論耐,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黥為城旦;吏為失刑罪,或端為,為不直。

25.士五(伍)甲盗,以得時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獄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輕之,論可(何)殹(也)?為不直。

26.或以赦前盗千錢,赦後盡用之而得,論可(何)殹(也)?毋論。

27.告人盗百一十,問盗百,告者可(何)論?當貲二甲。盗百,即端盗駕(加)十錢,問告者可(何)論?當貲一盾。貲一盾應律,雖然,廷行事以不審論,貲二甲。

28.告人盗千錢,問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毋論。

29.誣人盗千錢,問盗六百七十,誣者可(何)論?毋論。

30.甲告乙盗直(值)□□,問乙盗卅,甲誣駕(加)乙五十,其卅不審,問甲當論不當?廷行事貲二甲。

31.甲告乙盗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盗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

32.甲告乙盗牛,今乙賊傷人,非盗牛盗殹(也),問甲當論不當?不當論,亦不當購;或曰為告不審。

33.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問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盗駕(加)臧(赃)。

34.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盗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盗駕(加)臧(赃)。

35.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問可(何)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何)論?貲盾。

36.誣人盗直(值)廿,未斷,有(又)有它盗,直(值)百,乃後覺,當并臧(赃)以論,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37.上造甲盗一羊,獄未斷,誣人曰盗一彘(豕),論可(何)殹(也)?當完城旦。

38.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何)論?當誶。

39.■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殹(也)?為告黥城旦不審。

40.「譽適(敵)以恐眾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斬之之謂殹(也)。」

41.「廣眾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恒數。

42.「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毄(繫)投書者鞫審讞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讞之之謂殹(也)。

43.「僑(矯)丞令」可(何)殹(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

44.盗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45.「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咸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

46.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47.廷行事有罪當䙴(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䙴(遷)所。

48.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殹(也)?當䙴(遷)。䙴(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

49.當䙴(遷),其妻先自告,當包。

50.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毄(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51.「盗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52.「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蝕奸而得,可(何)論?除。

53.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挌(格)殺求盗,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斲(砍)殺?斲(砍)殺人,廷行事為賊。

54.甲謀遣乙盗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55.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後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

56.「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

57.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58.「擅殺、刑、髡其後子,讞之。」?可(何)謂「後子」?官其男為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大(太)子,皆為「後子」。

59.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

60.人奴妾治(笞)子,子以骷(㱠)死,黥顏頯,畀主。

61.■相與,交傷,皆論不殹(也)?交論。

62.臣強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折脊頸骨,可(何)論?比折支(肢)。

63.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而葬,當貲一甲。

64.「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

65.妻悍,夫毆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軆(體),問夫可(何)論?當耐。

66.律曰:「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殹(也),可(何)論?律所謂,非必珥所入乃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當耐。

67.或與人鬭,縛而盡拔其須麋(眉),論可(何)殹(也)?當完城旦。

68.或鬭,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各可(何)殹(也)?議皆當耐。

69.士五(伍)甲鬭,拔劍伐,斬人髮結,可(何)論?當完為城旦。

70.鈹、戟、矛有室者,拔以鬭,未有傷殹(也),論比劍。

71.鬭以箴(針)、鉥、錐,若箴(針)、鉥、錐傷人,各可(何)論?鬭,當貲二甲;賊,當黥為城旦。

72.或與人鬭,夬(决)人唇,論可(何)殹(也)?比疻痏。

73.或鬭,嚙人頯若顏,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論?比疻痏。

74.鬭,為人毆殹(也),毋(無)疻痏,毆者顧折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75.「邦客與主人鬭,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㨉以布。」可(何)謂「㨉」?㨉布入公,如貲布,入齎錢如律。

76.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

77.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可(何)論?當貲一盾。

78.「辭者辭廷。」●今郡守為廷不為?為殹(也)。■「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

79.「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為告不審。」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即執乙,問不殺人,甲言不審,當以告不審論,且以所辟?以所辟論當殹(也)。

80.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

81.可(何)謂「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審,有(又)以它事告之。勿聽,而論其不審。

82.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當貲二甲。

83.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84.「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85.「家人之論,父時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86.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

87.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鋈足。」耤葆子之謂殹(也)。

88.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89.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殹(也)?獄斷乃聽之。失鋈足,論可(何)殹(也)?如失刑罪。

90.「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殹(也)。

91.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

92.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有(又)毄(繫)城旦六歲。

93.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

94.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㓷(劓)。

95.甲賊傷人,吏論以為鬭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

96.「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何)如?生定殺水中之謂殹(也)。或曰生埋,生埋之異事殹(也)。

97.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䙴(遷)癘所處之;或曰當䙴(遷)䙴(遷)所定殺。

98.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䙴(遷)癘䙴(遷)所。

99.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

100.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可(何)罪得「處隱官」?羣盗赦為庶人,將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為城旦,後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它罪比羣盗者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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